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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0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周宛瑩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正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4年度執聲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正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正仁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書附表略有錯誤,爰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行為手段、造成之財產損害、犯罪時間間隔、犯後態度等整體犯罪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併科罰金6,000元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4,000元 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2次 犯罪日期  108/10/23 108/10/23 108/10/23 108/11/08 108/11/08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774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7744號 橋頭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481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雄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805號 109年度訴字第805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 第85號  判決日期 109/07/30 109/07/30 110/08/2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805號 109年度訴字第805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594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9/02 109/09/02 110/11/2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一、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12000元,並經橋頭地院111年度撤緩字第9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 二、臺南地檢114年度執更助字第151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臺南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653號 
編號  4 5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8/10/22 108/10/26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27791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1440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61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17號   判決日期 110/11/30 111/02/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91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2/24 111/05/1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南地檢114年度 執助字第654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534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907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