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交簡字第289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妍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99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妍均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肇事後,在未有偵查犯罪職務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為犯罪人前,即向至現場處理本件道路交通事故,尚不知肇事者為何人之警員供承其肇事犯罪,自首並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本應謹慎小心,以維護其他共同用路人之安全,竟未確實注意交通安全規則而過失發生本件車禍,導致之告訴人龔輝婷受有附件所示傷害,犯後又未能賠償其損失,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本案過失態樣、情節、過失比例、坦承犯行之態度(警詢及偵訊中均有說明係誤看燈號)、告訴人之傷勢程度等節,暨被告素行、職業、高中畢業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