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87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容萱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文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海洛因1包(連同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書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黃文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因被告已完成觀察勒戒,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3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二)該案所查扣被告持有之毒品1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0.06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4年4月8日調科壹字第20000544500號鑑定書等在卷可按,則該扣案物既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應屬違禁物,連同包裝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一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容萱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聲請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5年度聲沒字第4號
  被   告 黃文俊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
  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
  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被告黃文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業經本署
  檢察官於94年2月22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320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有該處分書1份在卷足稽。惟查扣案之海洛因1包(淨
  重0.06公克、空包裝重0.16公克),係屬違禁物,有法務部
  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附卷足證,請依首揭法條之規
  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87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