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48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秋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秋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黃秋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下同)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經考量被告犯罪之時間、地點、類型、方法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