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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48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李俊彬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秋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秋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黃秋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下同)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經考量被告犯罪之時間、地點、類型、方法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俊彬

                 書記官 林彥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480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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