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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110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李俊彬

原告
鄭劭軍
被告
朱芳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5年度易字第9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竊盜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92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本應駁回本件原告之訴,惟因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表示:若諭知無罪之判決,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審理等語,揆之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因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並未如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之規定,是本件應依附刑事案件之審理,由法官一人獨任裁定,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俊彬

                書記官 林彥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1109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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