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七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七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偽造署押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所犯侵占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所犯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又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均係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之罪,且均受有期徒刑六月以下刑之宣告,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就定應執行刑部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茲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