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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七七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謝瑞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七七號

聲請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偽造署押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所犯侵占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所犯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又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均係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之罪,且均受有期徒刑六月以下刑之宣告,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就定應執行刑部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茲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法官 謝瑞龍

書記官 黃國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七七號於民國 90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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