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號

竊佔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蘇孫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號

自訴人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四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自訴人自訴之案件,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偵字第一四四八三號為不起訴處分之案件,係屬同一案件,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影本附呈可按,自訴人就檢察官終結偵查之同一案件再行自訴,依前開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法 官 蘇 孫 波

書 記 官 林 朝 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
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
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號於民國 91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