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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八九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卓穎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八九號

公訴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七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因失業而無經濟來源,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凌晨三時五十分許,進入位於台南市○○區○○路四段九號之「統一超商」,隨後拿出預藏之菜刀向當時值班之被害人店員丙○○表示要搶劫,而致被害人不能抗拒,將超商收銀機內新台幣(下同)四百五十元欲交付被告時,適有巡邏警員至該超商而當場逮捕,致使被告強盜未遂,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強盜罪嫌,無非以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丙○○指證相符,並有被告持以強盜之菜刀一支扣案可稽等情為據。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固坦承於前揭時地持刀進入「統一超商」內,惟堅詞否認涉有強盜罪嫌,辯稱係因為高利貸者索債甚急,欲藉此入獄逃避追索,伊於持刀行搶前,業已撥打「一一0」報案,且稍作等待後,始入內行搶,並無強盜超商之意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前揭時地持刀進入「統一超商」內,並向被害人稱「搶劫」等語等情,業據被告於偵審中供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於警訊及本院調查中陳述相符,並有菜刀一支扣案可稽,被告此部分供述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惟按刑法上之犯罪行為,除行為人在外觀上之舉止,已符合法文規定之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事實外,仍須行為人為該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事實時,係本於主觀不法構成要件所規範之主觀心態,而為實現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者,始能謂為行為人之行止業已構成犯罪。果行為人主觀上並無犯罪之故意,縱其客觀上之行為符合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仍不得科以刑責。查被告於進入超商強盜前,確曾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上午三時四十九分三十三秒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一一0等情,業有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九一)泛亞E字第0七九二號函覆本院檢送之通聯紀錄一份在卷可稽,另參以被害人於警訊中陳稱不知何人報案等語(參見警卷第三頁背面),是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其於進入超商前,業已報案等語,尚非無據。又台南市警察局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南市警勤字第0九一三五四0六號函覆本院查獲情形時陳稱:該局「一一0」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三時五十二分(此部分雖與泛亞電信公司檢送之通信明細表時間有所出入,惟應係兩者時間紀錄差異問題),受理不詳男子報稱:「安和路四段上億家具對面7-11有人進入搶劫」,遂指揮警網進行圍捕,並於同日上午四時五分許巡邏人員到達當場逮捕被告等情,有台南市檢察局勤務指揮中心(一一0)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是自被告報案至警方至現場查獲前後共計約十三分鐘。而被害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問:被告進來至被警察查獲,時間多久?)「不到二分鐘。」(參見本院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從而被告於本院調查時辯稱:其打電話報警後,仍在超商外稍候,始行進入超商行搶等語,尚堪採信。果被告本有意強盜,欲先行報警以資作為不慎為警查獲時,脫免罪責之藉口,其應於撥打電話報警,儘速入內行搶,以於得手後,從容離去。衡情當無知悉警員即將趕到現場,竟仍於超商外等候逾十分鐘之久,不畏警員趕至現場可能進行逮捕。從而,被告辯稱其係因欲藉此入獄避債,並無意強盜等語,尚堪採信。是依本院調查證據結果,被告雖有持刀強盜被害人之客觀行為,然其並無強盜罪之主觀犯意,自難科以刑法強盜之刑責。被告此舉雖屬可議,然與刑法構成要件尚屬有間,尚難科以刑責。揆諸揆諸首開說明,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曾昭剴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法 官 卓穎毓

書記官 秦建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八九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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