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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五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朱中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五號

公訴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兼代表 戊○○
選任辯護人
盧俊誠律師
選任辯護人
蘇新竹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清富律師
被告
丁○○○音樂帶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兼代表 壬○○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選任辯護人
凃嘉益律師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盧俊誠律師
選任辯護人
蘇新竹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清富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子○○
被告
庚○○
被告
癸○○
被告
辛○○
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律師
選任辯護人
徐美玉律師
被告
丑○○
被告
寅○○
被告
己○○
選任辯護人
蔡進欽律師
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弘琳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結欄第二行內關於「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應更正為「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公布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結欄第二行內關於「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顯係「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公布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公布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法 官 朱中和

書記官 陳著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五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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