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一六二О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一六二О號
- 聲請人
-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七二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應於犯罪事實欄最後補載「甲○○於發生傷害後,未被警察發覺前向警察自首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外,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前於八十七年間,因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五年之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於肇事後犯罪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前,向前警察自首坦承犯行,進而接受裁判,有警訊筆錄載明可稽,依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先加後減。爰審酌被告之品性、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被告尚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