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四二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四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六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年富力盛,不思勤勉向上,貪圖小利,觸犯法網,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惟念其犯罪手段之惡性尚非重大,且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扣案之機車鑰匙一把,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