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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92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陳欽賢林臻嫺陳賢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92號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甲○○及乙○○均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被告乙○○則於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起裁定執行羈押。嗣被告甲○○經本院裁定羈押期間自同年五月十三日起延長二月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同年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洽提被告甲○○執行另案判處之有期徒刑四月,至同年九月二十六日執行完畢,本院於同日再予繼續羈押。被告乙○○之羈押期間則分別於同年七月六日、九月六日經裁定延長二月在案。

二、經本院再於上開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前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訊問被告二人及審閱卷證後,以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為避免案件上訴審理或確定後執行之困難,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起,均延長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陳賢德

                 書記官 王志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92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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