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43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蔡直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4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20歲

上列被告因緩刑期內更犯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94年度執聲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於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三六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貴院於民國93年6月8日,以93年度易字第236號(起訴案號:93年度偵字第12922號、併辦案號:93年度偵字第235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於93年7月5日確定在案。嗣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3年11月26日另犯竊盜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3年12月23日,以93年度簡字第620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94年3月31日確定。爰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直青

                書記官 沈建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43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