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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沈揚仁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盧俊誠律師
被告
丁○○

      丙○○

      戊○

      己○○

      乙○○

      庚○○○女 56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選偵字第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丙○○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並均褫奪公權叁年。

丁○○、戊○、庚○○○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丁○○處有期徒刑肆月;戊○、庚○○○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並均褫奪公權貳年。

己○○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貳年。

扣案之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剔除附表二編號2及附表三編號7、9)均沒收。

乙○○預備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另遞狀辯稱:公訴人指訴被告甲○○「就李和順犯行部分,頗多保留」,實屬乏據且與卷證資料不符,蓋被告甲○○並非有所保留,實係所參與及所知情事有限所致。被告甲○○於公訴人偵查前段之自白,純係不願連累他人而有意承擔刑責,致有所保留,但隨著偵查之進行,被告即將所知一五一十供述,並無保留之情。有關茶與酒部份,此僅係贈與擔任李和順競選之樁腳,故其贈與之對象均屬特定且有限,並非約定不行使投票或為一定行使之「賄賂」;而香煙部分,則係為了將來拜票及沿街請託時供人取用,亦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所規定之賄賂,殆屬明顯。基此,被告甲○○並無犯罪前科,純屬受長輩所託而為幫忙,及對犯罪經過均坦承不諱,亦無保留之情事等情,懇請從輕量刑,並惠予緩刑宣告,以啟自新云云。然查: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最高法院著有92年台上字第893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甲○○主觀上具有行賄之犯意並進而交付禮盒、魚酥罐頭予有投票權之人,並約使上開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而客觀上被告甲○○所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以當時之時空背景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且渠所期約、交付之對象亦均具有投票權人,而上開收受賄賂者亦知悉渠所交付賄賂之目的,業據被告甲○○、己○○、丙○○、同案被告曾金獅、莊順治等分別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詳附件起訴書第六頁後)。準此,上開對價關係,行賄者之被告甲○○,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即投票予立委候選人李和順);在受賄者之一方,亦均認知到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即投票予立委候選人李和順),甚為明確,故其所辯交付者非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所規定之賄賂云云,顯有誤會。

三、核被告丁○○、甲○○、丙○○、戊○、陳黃金潘、己○○等人所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行賄罪。被告乙○○則係犯同條第二項之預備賄選罪。被告丁○○、甲○○、丙○○、戊○、陳黃金潘、己○○等人與另案共犯李和順、黃素寬就上開提供菸、酒、茶葉及虱目魚酥罐頭之賄賂予投票權人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丁○○、甲○○、丙○○、戊○、陳黃金潘、己○○等人先後多次為立委候選人李和順賄選犯行,均時間緊接,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分別為連續犯,應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此部分起訴意旨漏未論及)。另被告等人均於偵查中自白,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五項之規定應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爰審酌選舉乃民主政治最重要之表徵,須由選民評斷候選人之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而選賢與能,立委之選舉更攸關國家政治之良窳、法律之興廢、公務員之進退、國家預算之把關,影響國家根基及人民權利至深且鉅,不得使金錢或其他利益介入選舉,抹滅實行民主政治之真意,而賄選實為敗壞選風之主要根源,故世界各民主法治國家莫不懸為厲禁,全力遏止。治安機關有鑑於國內社會環境急速變遷,民眾法治觀念尚待加強,因此,每逢選舉開始前,均利用各傳播媒體積極宣導政府查辦賄選之決心,並籲請全體候選人及民眾共同摒棄賄選,詎被告等人仍置若罔聞,以身試法,其行為足使表徵民主社會之選舉制度運作產生嚴重扭曲,使選舉結果產生錯誤,對社會所生之影響匪淺,且參以被告丁○○、甲○○係基於本案執行分送賄品地位之人,惡性較重但已坦承犯行,及其餘被告涉案程度之輕重,交付賄賂之數量,犯後坦承犯行之程度,是否具有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之標準,以資儆懲。另被告等人所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之罪,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犯本章之罪或刑法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者,並宣告褫奪公權。故就被告等人另分別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復按被告己○○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可按,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供出受賄人員,態度頗佳,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至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剔除附表二編號2及附表三編號7、9碼)或係已交付之賄賂或係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公訴人僅就起訴書附表三之編號1至4及編號11暨被告甲○○家中所搜扣之五十萬元、另行交付之十萬元聲請宣告沒收,顯有誤會。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對於賄選之「賄賂」採強制沒收主義。而公訴人就附件起訴書附表三所載由司法警察在被告丁○○住處搜索查扣之編號1其中「和順之友登記表一冊」、在被告甲○○住處搜索查扣之編號2其中「電話雜記本及昭明國中家長委員會聯絡簿等3張、佳化里住戶電話簿二本、台南縣中小企業婦女協會會員通訊錄1本、電話記事簿1本、名片6張 (含丁○○、李虹美、杜金修、林榮一、杜等齊、賴錦德),立委候選人李和順競選旗幟3面、台灣菸酒公司禮盒提袋13個、立委李和順競選帽2頂」、在被告丙○○住處搜索查扣之編號3其中「立委選舉名冊29張、李和順競選總部指導委員聘書、桌曆、溪洲里社區發展協會溪洲分會會員名冊、溪洲里住戶電話號碼簿、溪洲里社區發展協會第五屆理事長理事當選名單、帽子4頂、背心3件」及在己○○住處搜索查扣之編號4其中「佳化里長壽基金會93年重陽自強活動名冊、佳化里選舉名冊、包裝袋2個」等物,並非賄賂之物品,乃公訴人竟聲請依法宣告沒收,自有誤會,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項、第454條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98條第三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6條、第41條第一項前段、第37條第二項、第74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400000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從重主義)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6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揚仁

書記官 汪姿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被告姓名│   犯罪時間   │行賄品名(│
│    │          │                    │魚酥)及數│
│    │          │                    │量        │
├──┼─────┼──────────┼─────┤
│1  │ 陳寶珠 │93年09月至10月間  │1罐    │
├──┼─────┼──────────┼─────┤
│2  │ 陳秋蓮 │93年中秋節前後某日 │1罐    │
├──┼─────┼──────────┼─────┤
│3  │ 陳慶源 │93年09月至10月間  │1罐     │
├──┼─────┼──────────┼─────┤
│4  │ 張秋菊 │93年中秋節左右   │1罐    │
├──┼─────┼──────────┼─────┤
│5  │ 陳金傳 │93年09月至10月間  │3罐     │
├──┼─────┼──────────┼─────┤
│6  │ 吳文賓 │93年09月至10月間  │2罐    │
├──┼─────┼──────────┼─────┤
│7  │ 陳吳秀藍│93年09月至10月間  │3罐    │
├──┼─────┼──────────┼─────┤
│8  │ 陳政仁 │93年09月至10月間  │4罐    │
├──┼─────┼──────────┼─────┤
│9  │ 陳朝編 │93年09月至10月間  │2罐    │
├──┼─────┼──────────┼─────┤
│10 │ 吳文義 │93年09月間     │共2罐分2次│
├──┼─────┼──────────┼─────┤
│11 │ 陳河勇 │93年09月至10月間  │1罐       │
├──┼─────┼──────────┼─────┤
│12 │ 陳寶清 │93年11月某日    │共3罐分2次│
├──┼─────┼──────────┼─────┤
│13 │ 陳清吉 │93年09月至10月間  │1罐    │
├──┼─────┼──────────┼─────┤
│14 │ 陳呂美 │93年09月間     │1罐    │
├──┼─────┼──────────┼─────┤
│15 │ 許英文 │93年09月間     │1罐    │
├──┼─────┼──────────┼─────┤
│16 │ 陳候梅 │93年10月下旬    │1罐    │
├──┼─────┼──────────┼─────┤
│17 │ 陳金財 │93年09月至10月間  │1罐    │
├──┼─────┼──────────┼─────┤
│18 │ 呂堅  │93年11月間     │3罐    │
├──┼─────┼──────────┼─────┤
│19 │ 陳李局 │93年11月間     │1罐    │
├──┼─────┼──────────┼─────┤
│20 │ 陳王斯 │93年09月至10月間  │1罐    │
├──┼─────┼──────────┼─────┤
│21 │ 陳再富 │93年09月至10月間  │2罐     │
├──┼─────┼──────────┼─────┤
│22 │ 陳宗良 │93年09月至10月間  │1罐     │
├──┼─────┼──────────┼─────┤
│23 │ 彭陳作 │93年中秋節前某日  │1罐    │
├──┼─────┼──────────┼─────┤
│24 │ 李和美 │93年11月間     │2罐      │
├──┼─────┼──────────┼─────┤
│25 │ 吳鬧順 │93年09月至10月間  │1罐    │
├──┼─────┼──────────┼─────┤
│26 │ 陳三吉 │93年09月至10月間  │1罐    │
├──┼─────┼──────────┼─────┤
│27 │ 陳正育 │93年09月至10月間  │2罐    │
├──┼─────┼──────────┼─────┤
│28 │ 柯啟南 │93年中秋節前後某日 │3罐    │
├──┼─────┼──────────┼─────┤
│29 │ 陳春美 │93年09月至10月間  │1罐     │
├──┼─────┼──────────┼─────┤
│30 │ 陳楊時 │93年中秋節前後某日 │3罐    │
├──┼─────┼──────────┼─────┤
│31 │ 陳緄我 │93年9月間      │1罐     │
├──┼─────┼──────────┼─────┤
│32 │ 李永忠 │93年8至9月間    │2罐     │
├──┼─────┼──────────┼─────┤
│33 │ 陳寶玉 │93年9月間      │3罐     │
├──┼─────┼──────────┼─────┤
│34 │ 陳文鏘 │93年9至10月間    │1罐     │
├──┼─────┼──────────┼─────┤
│35 │ 方美任 │93年中秋節前某日  │1罐    │
├──┼─────┼──────────┼─────┤
│36 │ 陳邱皆 │93年中秋節前後某日 │3罐    │
├──┼─────┼──────────┼─────┤
│37 │ 李吳掽 │93年9至10月間    │1罐    │
└──┴─────┴──────────┴─────┘
附表二:
┌──┬───┬─────┬───┬────────┐
│編號│被告 │犯罪時間 │交付者│行賄品名及數量 │
├──┼───┼─────┼───┼────────┤
│1  │莊順治│92年10月間│甲○○│6條香菸、4兩裝 │
│  │   │     │      │茶葉4罐、蜜參片 │
│  │   │     │      │9小包、酒禮盒1 │
│  │   │     │      │盒、虱目魚酥3盒 │
│  │   │     │     │、半斤茶2罐。   │
├──┼───┼─────┼───┼────────┤
│2  │陳國亨│93年11月初│甲○○│洋酒1瓶(陳某供 │
│  │   │     │     │稱已喝完且將空瓶│
│  │   │     │      │丟棄,故已無從沒│
│    │      │          │      │收)。         │
├──┼───┼─────┼───┼────────┤
│3  │曾金獅│93年11月初│甲○○│虱目魚酥4罐、人 │
│  │   │及11月18日│      │蔘茶包1盒14包。 │
├──┼───┼─────┼───┼────────┤
│4  │莊得旺│93年9月間 │甲○○│甲○○交付一百餘│
│    │      │          │      │盒魚酥已發放,未│
│    │      │          │      │扣案。          │
├──┼───┼─────┼───┼────────┤
│5  │沈虧 │93年9 至11│丁○○│九二一紀念香菸6 │
│  │   │月間   │      │包(其中一包只剩│
│  │   │     │      │六支);另甲○○│
│    │      │          │      │所交付之魚酥二百│
│    │      │          │      │餘盒已發放未扣案│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姓名 │ 地址      │ 扣押物品        │
├──┼───┼─────────┼─────────────┤
│1  │丁○○│台南縣學甲鎮文化里│虱目魚酥3罐               │
│  │   │大灣40號之21   │             │
├──┼───┼─────────┼─────────────┤
│2  │甲○○│台南縣佳里鎮興化里│口紅(雅芳牌斑色脣膏)12條│
│  │   │佳里興545之7號  │、大禹嶺茶葉禮盒 (四兩裝)3│
│  │   │         │ 罐 、七星牌香菸5 條、阿里│
│  │   │         │ 山杉林溪茶葉禮盒 (四兩裝)│
│    │      │                  │ 6罐、虱目魚酥3盒 (共9 罐)│
│    │      │                  │ 、 人參酒1 瓶、玉山58金高│
│    │      │                  │ 梁29瓶、現金六十萬元(含 │
│    │      │                  │ 交保後自動交付之十萬元) │
│    │      │                  │ 。                       │
├──┼───┼─────────┼─────────────┤
│3  │丙○○│臺南縣佳里鎮溪洲里│高山茶一盒、人參花包一盒、│
│  │   │溪洲37之4號    │高麗太極蔘1盒、炳翰蜜參片 │
│  │   │         │一盒(10小盒)、921牌香菸 │
│    │      │                  │7條、炳翰人參藥酒2瓶、虱  │
│    │      │                  │目魚酥39罐。            │
├──┼───┼─────────┼─────────────┤
│4  │己○○│台南縣佳里鎮佳化里│莫爾威士忌酒1瓶、人蔘花包 │
│  │   │8號之2        │2包、虱目魚酥4罐、長壽    │
│  │   │         │煙二條、921牌香菸5包      │
├──┼───┼─────────┼─────────────┤
│5  │陳三寶│台南縣佳里鎮溪州里│虱目魚酥一罐       │
│  │   │5鄰40號        │             │
├──┼───┼─────────┼─────────────┤
│6  │陳蘇捻│台南縣佳里鎮溪州里│虱目魚酥一罐       │
│  │   │81號         │                         │
├──┼───┼─────────┼─────────────┤
│7  │陳賀 │台南縣佳里鎮溪州里│虱目魚酥一罐(供稱收到一盒│
│  │   │87號         │且已食用,但因未見扣押筆錄│
│    │      │                  │,故無從得知是否有剩餘) │
├──┼───┼─────────┼─────────────┤
│8  │陳振成│台南縣佳里鎮溪州里│虱目魚酥一罐       │
│  │   │90號         │             │
├──┼───┴┬────────┼─────────────┤
│9  │庚○○○│台南縣佳里鎮溪州│虱目魚酥三罐(供稱已吃完,│
│  │    │里5鄰42號    │因未見扣押筆錄,故無法得知│
│    │        │                │是否確有扣得該物品,無從宣│
│    │        │                │告沒收)。                │
├──┼───┬┴────────┼─────────────┤
│10 │乙○○│台南縣佳里鎮佳化里│虱目魚酥一罐       │
│  │   │佳里興34之6號   │             │
├──┼───┼─────────┼─────────────┤
│11 │侯麗香│台南縣佳里鎮溪州里│虱目魚酥一罐       │
│  │   │58號       │             │
├──┼───┼─────────┼─────────────┤
│12 │楊江進│台南縣佳里鎮禮化里│虱目魚酥一盒(2瓶)    │
│  │   │佳里興298號    │             │
├──┼───┼─────────┼─────────────┤
│13 │姚志峰│台南縣佳里鎮鎮頂部│人蔘花包一包        │
│  │   │里68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處刑(93年度選偵字第21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