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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996號

恐嚇取財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林欣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399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60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玲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996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