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07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周紹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207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035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行簡易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乙○○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曾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月確定,入監執行,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惟嗣後因案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殘刑,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其明知交付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予他人使用,可能使其交付之帳戶存摺及提款卡成為他人取得財產犯罪所得贓款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九十四年一月初某日,在臺南市○○路接近臺南火車站圓環附近之加油站內,以新臺幣(下同)二千元之價格,將其所申辦之臺南東寧路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連同提款卡密碼,售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供該人所屬不法集團作為遂行詐欺犯行取得贓款之工具。嗣該詐欺集團之成員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先於同年一月三日以電話向甲○○佯稱為感謝伊協助問卷調查,「中寶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一組電腦序號作為抽獎之用;再於同年月十日以電話向甲○○謊稱「抽中獎金一百二十萬元,須先扣繳稅額十五萬元,惟如購買公司基金二單位,合計七萬六千元,即可免繳稅金」云云,致甲○○信以為真,接續於㈠同年月十日下午二時許,持提款卡至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依該詐欺集團內自稱「葉小姐」之姓名、年籍不詳女性成員指示,轉帳三萬八千元至乙○○上開帳戶;㈡同年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九分許,匯款三萬八千元至程于軒之帳戶內(程于軒所涉幫助詐欺部分,另案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㈢於同年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許,再匯款四萬二千六百元至乙○○上開帳戶;㈣同年二月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一分、中午十二時二十二分許,各匯款二萬九千九百二十七元、四萬七千一百三十三元至葉青玫帳戶內(葉青玫所涉幫助詐欺部分,另案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嗣甲○○發覺有異,始知受騙。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

㈠被告乙○○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所為之自白。

㈡被害人甲○○於警詢中所為之指訴。

㈢卷附被告上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一份(見警卷第二五頁)、自動提款機交易明細表五紙(見警卷第二九至三時頁)、被告上開帳戶掛失補副申請書、交易明細表各一份(見九十五年度真字第一0三五號偵查卷第三至五頁)。

㈣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判決係被告自白後,依檢察官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所求處暨被告所同意之刑度所為之科刑之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不得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周紹武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071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