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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62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362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辛○○

      癸○○

      乙○○

      庚○○

      己○○

      丁○○

          號

      丙○○

      戊○○

      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二○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辛○○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癸○○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乙○○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庚○○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己○○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丁○○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丙○○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戊○○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壬○○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陳賴士琴」應更正為「陳賴土琴」;附表一第二欄「九十四年某日」應更正為「九十四年九月間」;第七欄「3000」應更正為「2000」;第八欄「六月底」應更正為「五月間」;「2500」應更正為「3000」,附表二第十一欄「18日」應更正為「8日」外,餘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被告庚○○所辯未可採信之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本文、第三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莉莉

                書記官 朱小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626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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