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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74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簡字第374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五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引用法條欄第一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應更正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及理由欄均已載明沒收之範圍及依據,是引用法條欄第一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婷妮

               書記官 陳姿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745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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