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99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399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60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