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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262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鄧希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326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

年度偵字第105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明知係未得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同一商品,仍意圖販賣而陳列,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臺南市○○區○○街三段一百之一號手錶維修店負責人。前於民國九十二年間、九十三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分別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八號判處拘役四十日、九十三年簡字第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九七號判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四六0號判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思悛悔,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為國際著名商標,業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 VUITTON MALLETIER,下稱路易威登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O GUCCIS.P.A.,下稱固喜歡固喜公司)、瑞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 EL SARL,下稱香奈兒公司)、荷蘭商卡地亞國際公司(CARTIER INTERNATIONALB.V.,下稱卡地亞公司)、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RICHEMONTINTERNATIONALSA,下稱瑞奇蒙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取得使用於如附表所示指定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及延展專用期間內,竟仍基於販賣牟利之犯意。於九十三年間,自中國大陸地區,以每件新臺幣二、三百元至一千元之代價,購得未得上開商標專用權人同意,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附表所示上開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後,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在其上址店內意圖販賣而陳列,而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品。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可證:

㈠、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路易威登公司、固喜歡固喜公司代理人乙○○、被害人香奈兒公司、卡地亞公司、瑞奇蒙公司代理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證人即本案查獲員警張全明於偵查中之證述。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仿冒LV皮夾六只、手提包一只、皮帶三條、手錶一只、仿冒GUCCI皮夾十只、皮帶二條、仿冒CARTIER手錶五只、仿冒CHANEL手錶一只、仿冒PIAGET手錶二只。

㈤、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列印資料。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條商品罪。本件被告雖於警訊及偵查中自白稱自九十六年三、四月間起,在其手錶維修店內,以每件商品五、六百元至一千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顧客牟利云云,然查該部分被告自白之犯行,詳核全部卷內證據,並無如被告出售帳冊或顧客之購買資料等足以相佐,是難認被告有販賣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之商品罪,而僅能就以當場查獲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之犯行論罪科刑,併此敘明。另本件被告前於九十三年間因販賣仿冒商標物品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簡字第二四六0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而於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另查被告如上開所載構成累犯之前科犯行外,另於九十二年間及九十三年間亦因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犯行,分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八號判處拘役四十日、九十三年簡字第三九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足認其素行不佳,一再圖私利而侵害他人之商標權,不僅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更令商標專用權人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且未因經多次查獲、處罰而悔改,足認被告漠視法令且未因上開處罰而收歛其犯行,並參酌其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附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販賣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爰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九條第一項、第四五○條第一項、第四五四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鄧希賢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商標名稱│商標圖樣│註冊證號│專用期間│專用商品│扣案商品│
  ├────┼────┼────┼────┼────┼────┤
  │LOUIS   │        │第008961│自89年8 │行李箱、│扣案仿冒│
  │VUITTON │        │36號    │月1日起 │手提箱、│LV皮夾6 │
  │(LV)  │        │        │至99年6 │旅行袋、│只、手提│
  │        │        │        │月30日止│保護衣服│包1只   │
  │        │        │        │        │用之攜帶│        │
  │        │        │        │        │提袋、化│        │
  │        │        │        │        │妝袋、背│        │
  │        │        │        │        │囊、手提│        │
  │        │        │        │        │袋、購物│        │
  │        │        │        │        │袋、附有│        │
  │        │        │        │        │肩袋之女│        │
  │        │        │        │        │用手提包│        │
  │        │        │        │        │、公事包│        │
  │        │        │        │        │、皮囊、│        │
  │        │        │        │        │置錢物之│        │
  │        │        │        │        │皮夾、錢│        │
  │        │        │        │        │袋、皮包│        │
  │        │        │        │        │、鑰匙包│        │
  │        │        │        │        │、置信用│        │
  │        │        │        │        │卡、名片│        │
  │        │        │        │        │之皮夾、│        │
  │        │        │        │        │置支票簿│        │
  │        │        │        │        │之皮夾、│        │
  │        │        │        │        │公事箱、│        │
  │        │        │        │        │、雨傘、│        │
  │        │        │        │        │包裝用皮│        │
  │        │        │        │        │袋或人造│        │
  │        │        │        │        │皮袋    │        │
  │        ├────┼────┼────┼────┤        │
  │        │        │第001104│自68年3 │行李箱、│        │
  │        │        │64號    │月1日起 │手提箱、│        │
  │        │        │        │至98年1 │手提袋、│        │
  │        │        │        │月31日止│手提包、│        │
  │        │        │        │        │書包、旅│        │
  │        │        │        │        │行袋、旅│        │
  │        │        │        │        │行包、旅│        │
  │        │        │        │        │行用衣物│        │
  │        │        │        │        │收藏袋、│        │
  │        │        │        │        │化粧箱、│        │
  │        │        │        │        │化粧袋、│        │
  │        │        │        │        │化粧包、│        │
  │        │        │        │        │背包、背│        │
  │        │        │        │        │囊、購物│        │
  │        │        │        │        │袋、大型│        │
  │        │        │        │        │手提袋、│        │
  │        │        │        │        │肩背袋、│        │
  │        │        │        │        │公事包、│        │
  │        │        │        │        │附有記事│        │
  │        │        │        │        │本之公事│        │
  │        │        │        │        │包、錢囊│        │
  │        │        │        │        │、錢夾、│        │
  │        │        │        │        │皮或仿製│        │
  │        │        │        │        │皮製成之│        │
  │        │        │        │        │封袋、皮│        │
  │        │        │        │        │夾、小錢│        │
  │        │        │        │        │包、鑰匙│        │
  │        │        │        │        │包、零錢│        │
  │        │        │        │        │及鑰匙包│        │
  │        │        │        │        │、名片皮│        │
  │        │        │        │        │夾、支票│        │
  │        │        │        │        │簿皮夾、│        │
  │        │        │        │        │裝支票及│        │
  │        │        │        │        │信用卡皮│        │
  │        │        │        │        │夾、運動│        │
  │        │        │        │        │用手提袋│        │
  │        │        │        │        │、鞋袋  │        │
  │        ├────┼────┼────┼────┼────┤
  │        │        │第008742│自88年12│衣服及內│扣案仿冒│
  │        │        │05號    │月1日起 │衣,毛衣│LV皮帶3 │
  │        │        │        │至98年10│,襯衫,│條      │
  │        │        │        │月31日止│婦女緊身│        │
  │        │        │        │        │褡,束褲│        │
  │        │        │        │        │,束腰,│        │
  │        │        │        │        │束腹,套│        │
  │        │        │        │        │裝,背心│        │
  │        │        │        │        │,防水衣│        │
  │        │        │        │        │,裙子,│        │
  │        │        │        │        │大衣,西│        │
  │        │        │        │        │裝褲,套│        │
  │        │        │        │        │頭衣,洋│        │
  │        │        │        │        │裝,夾克│        │
  │        │        │        │        │,披肩,│        │
  │        │        │        │        │長圍巾,│        │
  │        │        │        │        │圍巾,服│        │
  │        │        │        │        │飾用腰帶│        │
  │        │        │        │        │,領巾,│        │
  │        │        │        │        │領帶,吊│        │
  │        │        │        │        │褲帶,服│        │
  │        │        │        │        │飾用手套│        │
  │        │        │        │        │,服飾用│        │
  │        │        │        │        │皮帶,褲│        │
  │        │        │        │        │襪,緊身│        │
  │        │        │        │        │衣褲,襪│        │
  │        │        │        │        │子,泳衣│        │
  │        │        │        │        │,浴袍,│        │
  │        │        │        │        │鞋,靴,│        │
  │        │        │        │        │涼鞋,有│        │
  │        │        │        │        │邊帽,無│        │
  │        │        │        │        │邊帽    │        │
  │        ├────┼────┼────┼────┼────┤
  │        │        │第011553│自94年5 │珠寶,戒│扣案仿冒│
  │        │        │72號    │月16日起│子,鑰匙│LV手錶1 │
  │        │        │        │至104年5│圈,扣子│只      │
  │        │        │        │月15日止│,耳環,│        │
  │        │        │        │        │袖扣,手│        │
  │        │        │        │        │鐲,珠寶│        │
  │        │        │        │        │錶鍊、附│        │
  │        │        │        │        │於錶帶或│        │
  │        │        │        │        │錶鏈之珠│        │
  │        │        │        │        │寶小飾品│        │
  │        │        │        │        │,胸針,│        │
  │        │        │        │        │項鍊,領│        │
  │        │        │        │        │帶別針,│        │
  │        │        │        │        │飾針,獎│        │
  │        │        │        │        │牌;鐘錶│        │
  │        │        │        │        │或計時儀│        │
  │        │        │        │        │器及器具│        │
  │        │        │        │        │,錶,錶│        │
  │        │        │        │        │殼,鬧鐘│        │
  │        │        │        │        │;貴金屬│        │
  │        │        │        │        │及其合金│        │
  │        │        │        │        │製或鍍有│        │
  │        │        │        │        │貴金屬之│        │
  │        │        │        │        │珠寶盒  │        │
  ├────┼────┼────┼────┼────┼────┤
  │GUCCIO  │        │第011679│自94年8 │化粧袋,│扣案仿冒│
  │GUCCI   │        │85號    │月1日起 │名片皮夾│GUCCI皮 │
  │        │        │        │至104年7│,非貴重│夾10件  │
  │        │        │        │月31日止│金屬錢包│        │
  │        │        │        │        │,海灘袋│        │
  │        │        │        │        │,公事包│        │
  │        │        │        │        │,手提箱│        │
  │        │        │        │        │,車票皮│        │
  │        │        │        │        │夾,信用│        │
  │        │        │        │        │卡皮夾,│        │
  │        │        │        │        │旅行袋,│        │
  │        │        │        │        │旅行箱,│        │
  │        │        │        │        │護照皮夾│        │
  │        │        │        │        │,皮製包│        │
  │        │        │        │        │裝袋,手│        │
  │        │        │        │        │提袋,皮│        │
  │        │        │        │        │革製箱(│        │
  │        │        │        │        │盒),皮│        │
  │        │        │        │        │革製家具│        │
  │        │        │        │        │套,傘,│        │
  │        │        │        │        │洋傘,手│        │
  │        │        │        │        │杖,馬用│        │
  │        │        │        │        │鞍褥,馬│        │
  │        │        │        │        │鞍,皮製│        │
  │        │        │        │        │繩,皮條│        │
  │        │        │        │        │,皮革製│        │
  │        │        │        │        │成之帶(│        │
  │        │        │        │        │不含服飾│        │
  │        │        │        │        │用之皮帶│        │
  │        │        │        │        │)      │        │
  │        ├────┼────┼────┼────┼────┤
  │        │        │第016699│自94年8 │衣服,靴│扣案仿冒│
  │        │        │97號    │月16日起│鞋,襪子│GUCCI皮 │
  │        │        │        │至104年8│,冠帽,│帶2條   │
  │        │        │        │月15日止│帽子,腰│        │
  │        │        │        │        │帶,服飾│        │
  │        │        │        │        │用皮帶,│        │
  │        │        │        │        │圍巾,頭│        │
  │        │        │        │        │巾,披肩│        │
  │        │        │        │        │,頸巾,│        │
  │        │        │        │        │領帶,領│        │
  │        │        │        │        │結,服飾│        │
  │        │        │        │        │用禦寒用│        │
  │        │        │        │        │手套    │        │
  ├────┼────┼────┼────┼────┼────┤
  │CHANEL  │        │第000986│自67年6 │鐘錶及其│扣案仿冒│
  │        │        │29號    │月1日起 │組件    │CHANEL手│
  │        │        │        │至97年4 │        │錶1只   │
  │        │        │        │月30日止│        │        │
  ├────┼────┼────┼────┼────┼────┤
  │CARTIER │        │第000624│自62年3 │錶及其他│扣案仿冒│
  │        │        │60號    │月1日起 │應屬本類│CARTIER │
  │        │        │        │至102年1│之一切商│手錶5只 │
  │        │        │        │月31日止│品      │        │
  ├────┼────┼────┼────┼────┼────┤
  │PIAGET  │        │第004670│自78年12│鐘錶及其│扣案仿冒│
  │        │        │50號    │月16日起│組件    │PIAGET手│
  │        │        │        │至98年3 │        │錶2只   │
  │        │        │        │月31日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262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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