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9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3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貳之罪,應減刑如附表編號貳所載,並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壹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併科罰金肆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及附表。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