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鄭文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4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壹、貳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壹、貳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參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壹、貳、參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壹、貳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鄭 文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 宗 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