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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12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陳欽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312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75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前支付被害人乙○○新臺幣叁萬元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卷附①96年8月20日被告與被害人乙○○簽署之和解書、②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③本院96年9月17日電話記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93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併考量被告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但僅賠償新臺幣(下同)一萬元,被害人尚有約二萬元之損害未受彌補,爰併宣告緩刑四年,並命被告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且被告應於96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被害人乙○○總計三萬元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含已支付被害人之金額),被告如於緩刑期內未遵本判決所定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被告之緩刑,自不待言。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欽賢

  書記官 陳麗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128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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