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之9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丙○○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八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甲○○、丙○○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PRAPAIPO RNSANGPHOM」應更正為「PRAPAIPORN SANGPHOM」;「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應更正為「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外,另補充乙○○前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以八十七年度訴緝字第三二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並於九十年四月十四日執行完畢。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四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 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