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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86號

更定其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林逸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8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96年度簡字第1729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95年度執聲字第1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行使偽造特許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C7-2898 」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2年4月15日以92年度上易字第1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民國95年6月30日縮刑期滿。然受刑人復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中旬某日又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96年5月31日以96年度簡字第17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則其再犯本罪,係屬累犯,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又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9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2年4月15日以92年度上易字第11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刑人復於9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本院於92年11月19日以92年度易字第1153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93年2月18日以93年度上易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二罪所處之刑已於95年6月30日縮刑執行期滿後,受刑人復於95年11月中旬某日又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96年5月31日以96年度簡字第17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現於台灣台南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簡字第1729號確定判決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前案判決核閱無訛。準此,受刑人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五年以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偽造文書之罪,自屬累犯,未據本院於96年度簡字第1729號審酌,而該判決所處之刑尚未執行完畢,又無赦免情事,是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更定其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第47條第1項,裁定更定其刑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逸梅

                書記官 葉仲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86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更定其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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