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19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甲○○
上列被告即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一一九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原審法院或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即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抗告權已經喪失者)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以及第四百十一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即受刑人對於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一一九號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捨棄抗告權(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準用第三百五十三條規定),有捨棄抗告權聲請狀一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十八頁),其抗告權已喪失而不得抗告,抗告人猶於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提起抗告,依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