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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英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搶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搶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 搶奪 │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 │以銀元三百元折算壹日。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5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犯 罪 日 期 │90年9月18日 │87年4月 │├───┬───┼─────────────┼─────────────┤│偵 │機 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及├───┼─────────────┼─────────────┤│查 │ 年 │90 │90 ││ 案├───┼─────────────┼─────────────┤│年 │ 字 │偵 │偵 ││ 號├───┼─────────────┼─────────────┤│度 │ 號 │11578 │12823 │├───┼───┼─────────────┼─────────────┤│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最 │ │年│90 │92 ││ │案├─┼─────────────┼─────────────┤│ 後 │ │字│訴 │金簡 ││ │號├─┼─────────────┼─────────────┤│ 事 │ │號│1330 │1 ││ ├─┼─┼─────────────┼─────────────┤│ 實 │判│年│91 │92 ││ │決├─┼─────────────┼─────────────┤│ 審 │日│月│2 │9 ││ │期├─┼─────────────┼─────────────┤│ │ │日│26 │30 │├───┼─┴─┼─────────────┼─────────────┤│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年│90 │92 ││ 確 │案├─┼─────────────┼─────────────┤│ │ │字│訴 │金簡 ││ 定 │號├─┼─────────────┼─────────────┤│ │ │號│1330 │1 ││ 日 ├─┼─┼─────────────┼─────────────┤│ │確│年│91 │95 ││ 期 │定├─┼─────────────┼─────────────┤│ │日│月│3 │5 ││ │期├─┼─────────────┼─────────────┤│ │ │日│25 │2 │├───┴─┴─┼─────────────┼─────────────┤│合於中華民國九│符合減刑 │符合減刑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七月又十五日。 │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附 註│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英志

書記官 田富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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