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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8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陳振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8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897號)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時間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一 │ 二 │├───────┼───────┼───────┤│罪 名 │ 強盜罪 │ 竊盜罪 │├───────┼───────┼───────┤│犯罪日期 │ 92年9月10日 │ 92年9月8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0條第1│刑法第320條第1││ │項 │項 │├───────┼───────┼───────┤│偵查(自訴)機關│台南地檢92年營│台南地檢92年營││年度及案號 │偵字1135號 │偵字第1135號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4月 │├───┬───┼───────┼───────┤│ 最 │法 院│ 台南高分院 │ 台南高分院 ││ 後 ├───┼───────┼───────┤│ 事 │案 號│92年上訴字第 │92年上訴字第 ││ 實 │ │1462號 │1462號 ││ 審 ├───┼───────┼───────┤│ │判 決│ 93.03.23 │ 93.03.23 ││ │日 期│ │ │├───┼───┼───────┼───────┤│ 確 │法 院│ 台南高分院 │ 台南高分院 ││ 定 ├───┼───────┼───────┤│ 判 │案 號│92年上訴字第 │92年上訴字第 ││ 決 │ │1462號 │1462號 ││ ├───┼───────┼───────┤│ │判決確│ 93.04.15 │ 93.04.15 ││ │定日期│ │ │├───┴───┼───────┼───────┤│合於中華民國 │ 不應予減刑 │ 應予減刑 ││九十六年罪犯 │ │ ││減刑條例條款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2月 ││役或罰金金額或│ │ ││褫奪公權期間 │ │ │├───────┼───────┴───────┤│ 減刑後定 │ 7年6月 ││ 應執行刑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振謙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8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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