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6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6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妨害投票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投票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係以:上列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7月12日犯妨害投票罪,經本院於95年12月29日以95年度簡字第2532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選偵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褫奪公權2年,於96年1月25日確定在案。是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爰依法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於94年7月12日犯妨害投票罪,經本院於96年1月25日以95年度簡字第2532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選偵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2年確定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案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件被告所違反刑法第146條第1項之罪,經核合於減刑條例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