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0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高雄戒治所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偽造文書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無庸另行諭知,附此敘明。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