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0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0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偉碩
- 指定辯護人
- 陳文欽律師
- 被告
- 梁志愷
- 選任辯護人
-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莊信泰律師
上一人輔佐人
即被告梁志愷之兄
梁志豪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呂偉碩、梁志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呂偉碩、梁志愷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等二人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強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涉係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事由,且為脫免逮捕持續侵入他人住處並搶奪他人機車,顯有逃亡之虞,惡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為由,而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廿日簽發押票執行羈押,並分別於同年二月十四日及四月十五日以上開原因仍然存在而裁定各自同年二月廿日及四月廿日起分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查被告等二人涉犯上開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本院依法訊問被告二人後,認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事由,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仍有羈押之必要,且本院經查詢前科結果,發現就槍彈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為避免被告二人就此部分與涉嫌槍彈部分共犯串證,爰自九十七年四月廿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且因渠等二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由,並應予以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