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05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沈揚仁卓穎毓莊玉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0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偉碩
指定辯護人
陳文欽律師
被告
梁志愷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莊信泰律師

上一人輔佐人

即被告梁志愷之兄

      梁志豪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呂偉碩、梁志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呂偉碩、梁志愷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等二人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強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涉係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事由,且為脫免逮捕持續侵入他人住處並搶奪他人機車,顯有逃亡之虞,惡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為由,而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廿日簽發押票執行羈押,並分別於同年二月十四日及四月十五日以上開原因仍然存在而裁定各自同年二月廿日及四月廿日起分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查被告等二人涉犯上開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本院依法訊問被告二人後,認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事由,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仍有羈押之必要,且本院經查詢前科結果,發現就槍彈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為避免被告二人就此部分與涉嫌槍彈部分共犯串證,爰自九十七年四月廿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且因渠等二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由,並應予以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莊玉熙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05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