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8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8671號、第8672號、第8673號),本院於民國97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人別欄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人別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號」,顯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