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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1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孫淑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41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上開情形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竊盜等罪,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二份可查。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淑玉

                書記官 馬愛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19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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