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41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上開情形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竊盜等罪,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二份可查。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