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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0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程克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0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一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係以:本案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相關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程克琳

書記官 曾美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01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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