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51號

偽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551號

公訴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三二七號)後,當庭言詞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乙○○證人,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已認罪,且經檢察官與被告及指定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合意內容為:「(一)、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六月。(二)、被告應於一個月以內(即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前)捐款新臺幣(下同)十二萬元予國庫。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見本院九十七年十月九日訊問筆錄)。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偽證罪。被告偽證之犯行雖有三次,且係分別在檢察官偵查與法院之審理中而為,惟偽證罪之本質係侵害國家法益,且被告之行為係基於同一個偽證犯意之連貫行為,故不論其次數,均應視為同一個犯罪行為之接續動作之進行,仍以一罪論,而該行為既於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終止,並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減刑條例之適用,附此敘明。另被告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一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九月七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參,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查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文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51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偽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