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87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287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於國防部臺南軍事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4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被告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附卷可稽,其於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固屬自戕行為,且被告犯後已坦認犯行,惟被告因施用毒品,前經觀察勒戒及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內又再次施用毒品,足認悔意不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