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6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6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