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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6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6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件編號三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附件編號一、二、三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件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分別判處如附件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件編號1、2號之罪業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聲減字第60號裁定、96年度訴字第794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072號判決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7月)。茲因受刑人所犯附件編號3之罪,其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亦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減刑,並就附件編號3之罪與附件編號1、2已減刑之罪,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易字第681號判決、96年度訴字第794號判決及96年度聲減字第60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072號判決,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件: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一 │ 二 │ 三 │├──────┼───────────────────┼────────────┼────────────┤│罪名 │ 竊盜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 竊盜罪 │├──────┼───────────────────┼────────────┼────────────┤│  宣告刑 │有期徒刑叄月(減刑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有期徒刑肆月 ││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期徒刑柒月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20條 ││ │ │1項 │ │├──────┼───────────────────┼────────────┼────────────┤│ 犯罪日期 │95年10月30日 │96年2月28日 │96年2月28日 │├──────┼───────────────────┼────────────┼────────────┤│ 偵查機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案號 │95年度偵字第17492號 │96年度營毒偵字第153號 │96年度營偵字第392號 │├─┬────┼─────────┬─────────┼────────────┼────────────┤│最│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後├────┼─────────┼─────────┼────────────┼────────────┤│事│ 案號 │96年度簡字第660號 │96年度聲減字第60號│96年度訴字第794號 │96年度易字第681號 ││實├────┼─────────┼─────────┼────────────┼────────────┤│審│判決日期│96年2月27日 │96年7月16日 │96年7月25日 │96年6月21日 │├─┼────┼─────────┼─────────┼────────────┼────────────┤│確│ 法院 │同上 │同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同上 ││定├────┼─────────┼─────────┼────────────┼────────────┤│判│ 案號 │同上 │同上 │96年度上訴字第1072號 │同上 ││決├────┼─────────┼─────────┼────────────┼────────────┤│ │確定日期│96年3月16日 │96年7月16日 │96年11月19日(上訴駁回)│96年12月20日(撤回上訴)││ │ │ │ │96年8月27日 │ │├─┴────┼─────────┴─────────┼────────────┼────────────┤│ 減刑刑期 │壹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貳月 │├──────┼───────────────────┼────────────┼────────────┤│ 備 註 │1.已減刑 │1.已減刑 │1.符合減刑 ││ │2.臺南地檢96年度執字第2106號 │2.臺南地檢97年度執字第82│2.臺南地檢97年度執字第 ││ │ │ 號 │ 659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60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