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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2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賴純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2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第四行內關於「被告持有海洛因與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更正為「被告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第四行關於「被告持有海洛因與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顯係「被告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賴純慧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25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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