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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570號

妨害秩序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卓穎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57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營偵字第2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以演說、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六合彩明牌紅包袋拾伍份、六合彩明牌卡片拾參張、大型六合彩明牌拾陸份、伍張、六合彩開獎號碼表壹大張、貳拾小張及白板筆參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以演說、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之罪。審酌被告觸犯妨害秩序罪,公然販賣賭博明牌,助長賭博歪風,破壞社會風氣,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所販賣賭博明牌規模非大,危害程度非鉅,並兼衡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使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中供述無訛,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卓穎毓

                書記官 秦建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53條
(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570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秩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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