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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8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周紹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8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209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小包(均含包裝袋,驗餘合計重壹點叁零伍公克)、其上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甲○○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訴字第4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嗣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高法院後,分別經各該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1107號、85年度台上字第584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而甲○○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中吸食麻藥罪部分,經本院以85年度訴字第14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部分,則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4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並於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86年度台上字第603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嗣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4月,並與前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所判處之有期徒刑11月接續執行,至民國89年7月31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惟甲○○於假釋期間施用毒品,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60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39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至92年4月28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至同年8月2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停止戒治而視為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214號為不起訴處分。惟甲○○因此遭撤銷前案假釋,入監執行殘刑,至95年7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然甲○○並未戒除毒癮,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35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現在監執行中。

㈡詎甲○○不知悔改,其於前開施用毒品案件經追訴處罰後,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5月2日下午2時許,在其位於臺南縣仁德鄉仁愛村472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下午2時10分許,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其上址住處搜索,當場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小包(均含包裝袋,合計重1.309公克,驗餘合計重1.305公克)、其上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之吸食器 1組。員警經甲○○之同意對其採尿送驗,在其尿液中驗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

㈠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自白。

㈡卷附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採擷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送驗編號名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97年 5月20日出具之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檢驗報告、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7年 9月25日出具之管檢字第0970009347號鑑定書各1份。

㈢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小包(含包裝袋,合計重1.309公克,驗餘合計重1.305公克)、經行政院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確認其上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之吸食器1組。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83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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