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1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1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易緝字
第2、3、4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98
年度執聲字第4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扣案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零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壹貳捌公克、零點柒壹貳公克)、海洛因參拾貳包(驗餘合計淨重伍點零陸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拾捌包(驗餘合計淨重拾壹點玖肆肆公克)、海洛因拾柒包(驗餘合計淨重拾點伍伍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貳柒肆公克、零點參肆參公克、零點玖肆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吸食安非他命所用之玻璃球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訴字第8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已民國92年11月29日執行完畢;刑滿後於96年7月5日起,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以98年度易緝字第2、3、4號(97年撤緩毒偵字第86號、97年偵字第4147號等)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在案。核其再犯罪情形與累犯之要件相符,係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又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下同)82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3年度上訴字第40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8月,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10月,於83年7月18日確定,經入監執行,於85年4月26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復於85年間,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85年度訴字第88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6月,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於85年10月26日確定。上開假釋因而撤銷,應執行殘刑3年7月29日,與上揭4年徒刑接續執行,於89年7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於92年11月29日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又受刑人復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為附表所示之犯罪行為,為警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6月19日以98年度易緝字第2、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於98年8月20確定,但漏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亦有上開案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受刑人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屬累犯,且本件刑之執行尚未完畢,又無赦免之情,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更定其刑,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第47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犯 罪 時 間│犯 罪 地 點│犯罪行為│查獲時間、地點│扣案物品 │宣告刑 │ ├──┼───────┼───────┼────┼───────┼─────────┼────────┤ │1 │96年7月5日下午│臺南市○○街1 │施用第一│96年7月5日下午│海洛因1 包(驗餘淨│1、有期徒刑壹年 │ │ │2時許 │段572巷151號住│級毒品 │5時10分許,在 │重0.20 公克) │。扣案海洛因壹包│ │ │ │處 │ │前址住處 │甲基安非他命2包( │(驗餘淨重零點貳│ ├──┼───────┼───────┼────┤ │驗餘淨重分別為0. │零公克)沒收銷燬│ │2 │96年7月5日下午│同上 │施用第二│ │128公克、0.712公克│之。 │ │ │2時許 │ │級毒品 │ │) │2、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吸食安非他命所用之│。扣案甲基安非他│ │ │ │ │ │ │玻璃球1個 │命貳包(驗餘淨重│ │ │ │ │ │ │ │分別為零點壹貳捌│ │ │ │ │ │ │ │公克、零點柒壹貳│ │ │ │ │ │ │ │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 │ │,吸食安非他命所│ │ │ │ │ │ │ │用之玻璃球壹個沒│ │ │ │ │ │ │ │收。 │ ├──┼───────┼───────┼────┼───────┼─────────┼────────┤ │3 │97年2月25日上 │同上 │施用第二│97年2月26日經 │ │有期徒刑伍月。 │ │ │午8時許 │ │級毒品 │臺灣臺南地方法│ │ │ │ │ │ │ │院檢察署觀護人│ │ │ │ │ │ │ │採尿送驗查獲 │ │ │ ├──┼───────┼───────┼────┼───────┼─────────┼────────┤ │4 │97年2月29日凌 │臺南縣永康市中│持有第一│97年2月29日凌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2│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晨1時許 │華路、小東路附│級毒品、│晨3時25分許, │包(驗餘合計淨重 │。扣案海洛因參拾│ │ │ │近 │持有第二│在臺南市○○路│5.06公克) │貳包(驗餘合計淨│ │ │ │ │級毒品(│151號「動力遊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重伍點零陸公克)│ │ │ │ │從重論以│樂場」前 │他命18包(驗餘合計│、甲基安非他命拾│ │ │ │ │持有第一│ │淨重11.944公克) │捌包(驗餘合計淨│ │ │ │ │級毒品)│ │ │重拾壹點玖肆肆公│ │ │ │ │ │ │ │克)沒收銷燬之。│ ├──┼───────┼───────┼────┼───────┼─────────┼────────┤ │5 │97年5月9日某時│臺南縣佳里鎮興│持有第一│97年5月12日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7│1、有期徒刑壹年 │ │ │ │南客運車站附近│級毒品 │午6時15分許, │包(驗餘合計淨重 │肆月。扣案海洛因│ ├──┼───────┼───────┼────┤在臺南縣永康市│10.55公克) │拾柒包(驗餘合計│ │6 │97年5月12日下 │臺南縣永康市永│施用第二│小東路591巷4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淨重拾點伍伍公克│ │ │午5時許 │大路旁自用小客│級毒品 │號前 │他命3包(驗餘淨重 │)沒收銷燬之。 │ │ │ │車內 │ │ │分別為0.274公克、 │2、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0.343公克、0.944公│。扣案甲基安非他│ │ │ │ │ │ │克) │命參包(驗餘淨重│ │ │ │ │ │ │ │分別為零點貳柒肆│ │ │ │ │ │ │ │公克、零點參肆參│ │ │ │ │ │ │ │公克、零點玖肆肆│ │ │ │ │ │ │ │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