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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67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蔡直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96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149號),本院就被告被訴無故侵入住居罪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

乙○○被訴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無故侵入住居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部分所示。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居罪者,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加重竊盜罪處斷而不再論以無故侵入住居罪,最高法院27年度上字第188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3082號分別著有裁判可稽。

三、經查,起訴意犯罪事實㈡部分所示犯行,係論以被告翻越被害人甲○○住處之圍牆進入,再以榔頭敲打破壞圍牆內鐵柵門上鐵鎖方式侵入被害人甲○○之屋內著手行竊而不遂,而分別論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於98年8月31日判決)及刑法第306條之無故侵入住居罪,二者間為數罪之分論併罰關係 (見起訴書第3頁),依上所述,本院自應就被告此部分,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直青

書記官 王政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67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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