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1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03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黃瑪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203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1351號),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分別沒收及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之應增加「於民國98年6月24日下午3時許」及第11行之「安非他命2包(含袋重分別為0.77公克、0.22公克)」應更正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其進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前經觀察、勒戒,仍未能戒除毒癮,再犯本件之罪,顯見其毫無悔意,戒癮之意志力甚為薄弱,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或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或為違禁物,分別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及沒收銷燬之,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至3之沒收理由欄所示。至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至8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所有,惟無證據足以證明為供被告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又非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搜索處所-被告所持有之紙袋
┌─┬───────┬────┬──────────┐
│編│物品名稱      │數量    │沒收理由            │
│號│              │        │                    │
├─┼───────┼────┼──────────┤
│1 │塑膠吸管      │拾支    │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
│  │              │        │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
│  │              │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
│  │              │        │項第2款沒收。       │
├─┼───────┼────┼──────────┤
│2 │玻璃吸管      │捌支    │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
│  │              │        │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
│  │              │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
│  │              │        │項第2款沒收。       │
├─┼───────┼────┼──────────┤
│3 │塑膠封口袋(含│壹袋(含│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
│  │殘渣)        │貳小袋)│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
│  │              │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
│  │              │        │項第2款沒收;至於塑 │
│  │              │        │膠封口袋內所含殘渣,│
│  │              │        │因未經檢驗,並無證據│
│  │              │        │足以證明為違禁物,是│
│  │              │        │不得爰引毒品危害防制│
│  │              │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  │              │        │為沒收之諭知,在此敘│
│  │              │        │明。                │
├─┼───────┼────┼──────────┤
│4 │玻璃毒品吸食器│壹具    │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
│  │              │        │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
│  │              │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
│  │              │        │項第2款沒收。       │
└─┴───────┴────┴──────────┘
附表二:搜索處所-9895-SR自用小客車
┌─┬───────┬────┬──────────┐
│編│物品名稱      │數量    │沒收理由            │
│號│              │        │                    │
├─┼───────┼────┼──────────┤
│1 │二級毒品安非他│壹包    │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
│  │命(含袋重零點│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
│  │柒柒公克)    │        │項前段沒收銷燬。    │
├─┼───────┼────┼──────────┤
│2 │二級毒品安非他│壹包    │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
│  │命(含袋重零點│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
│  │貳貳公克)    │        │項前段沒收銷燬。    │
├─┼───────┼────┼──────────┤
│3 │毒品吸食器    │壹具    │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
│  │              │        │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
│  │              │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
│  │              │        │項第2款沒收。       │
├─┼───────┼────┼──────────┤
│4 │電子磅秤      │壹台    │雖為被告所有,惟無證│
│  │              │        │據證明為被告施用第二│
│  │              │        │級毒品所用之物,爰不│
│  │              │        │為沒收之諭知。      │
├─┼───────┼────┼──────────┤
│5 │塑膠封口袋    │壹袋(內│同上                │
│  │              │含陸拾小│                    │
│  │              │袋、紙袋│                    │
│  │              │捌個)  │                    │
├─┼───────┼────┼──────────┤
│6 │塑膠封口袋    │壹袋(內│同上                │
│  │              │含玖小袋│                    │
│  │              │)      │                    │
├─┼───────┼────┼──────────┤
│7 │塑膠封口袋(含│壹袋(內│同上;至於塑膠封口袋│
│  │殘渣)        │含伍袋)│內所含殘渣,因未經檢│
│  │              │        │驗,並無證據足以證明│
│  │              │        │為違禁物,是不得爰引│
│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  │              │        │條第1項前段為沒收之 │
│  │              │        │諭知,在此敘明。    │
├─┼───────┼────┼──────────┤
│8 │塑膠吸管      │肆支    │雖為被告所有,惟無證│
│  │              │        │據證明為被告施用第二│
│  │              │        │級毒品所用之物,爰不│
│  │              │        │為沒收之諭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033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