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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18號

更定其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朱中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1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易緝字

第2、3、4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98

年度執聲字第4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扣案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零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壹貳捌公克、零點柒壹貳公克)、海洛因參拾貳包(驗餘合計淨重伍點零陸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拾捌包(驗餘合計淨重拾壹點玖肆肆公克)、海洛因拾柒包(驗餘合計淨重拾點伍伍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貳柒肆公克、零點參肆參公克、零點玖肆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吸食安非他命所用之玻璃球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訴字第8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已民國92年11月29日執行完畢;刑滿後於96年7月5日起,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以98年度易緝字第2、3、4號(97年撤緩毒偵字第86號、97年偵字第4147號等)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在案。核其再犯罪情形與累犯之要件相符,係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又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下同)82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3年度上訴字第40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8月,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10月,於83年7月18日確定,經入監執行,於85年4月26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復於85年間,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85年度訴字第88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6月,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於85年10月26日確定。上開假釋因而撤銷,應執行殘刑3年7月29日,與上揭4年徒刑接續執行,於89年7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於92年11月29日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又受刑人復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為附表所示之犯罪行為,為警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6月19日以98年度易緝字第2、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於98年8月20確定,但漏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亦有上開案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受刑人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屬累犯,且本件刑之執行尚未完畢,又無赦免之情,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更定其刑,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第47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中和

             書記官 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犯  罪  時  間│犯  罪  地  點│犯罪行為│查獲時間、地點│扣案物品          │宣告刑          │
├──┼───────┼───────┼────┼───────┼─────────┼────────┤
│1   │96年7月5日下午│臺南市○○街1 │施用第一│96年7月5日下午│海洛因1 包(驗餘淨│1、有期徒刑壹年 │
│    │2時許         │段572巷151號住│級毒品  │5時10分許,在 │重0.20 公克)     │。扣案海洛因壹包│
│    │              │處            │        │前址住處      │甲基安非他命2包( │(驗餘淨重零點貳│
├──┼───────┼───────┼────┤              │驗餘淨重分別為0.  │零公克)沒收銷燬│
│2   │96年7月5日下午│同上          │施用第二│              │128公克、0.712公克│之。            │
│    │2時許         │              │級毒品  │              │)                │2、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吸食安非他命所用之│。扣案甲基安非他│
│    │              │              │        │              │玻璃球1個         │命貳包(驗餘淨重│
│    │              │              │        │              │                  │分別為零點壹貳捌│
│    │              │              │        │              │                  │公克、零點柒壹貳│
│    │              │              │        │              │                  │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              │                  │,吸食安非他命所│
│    │              │              │        │              │                  │用之玻璃球壹個沒│
│    │              │              │        │              │                  │收。            │
├──┼───────┼───────┼────┼───────┼─────────┼────────┤
│3   │97年2月25日上 │同上          │施用第二│97年2月26日經 │                  │有期徒刑伍月。  │
│    │午8時許       │              │級毒品  │臺灣臺南地方法│                  │                │
│    │              │              │        │院檢察署觀護人│                  │                │
│    │              │              │        │採尿送驗查獲  │                  │                │
├──┼───────┼───────┼────┼───────┼─────────┼────────┤
│4   │97年2月29日凌 │臺南縣永康市中│持有第一│97年2月29日凌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2│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晨1時許       │華路、小東路附│級毒品、│晨3時25分許, │包(驗餘合計淨重  │。扣案海洛因參拾│
│    │              │近            │持有第二│在臺南市○○路│5.06公克)        │貳包(驗餘合計淨│
│    │              │              │級毒品(│151號「動力遊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重伍點零陸公克)│
│    │              │              │從重論以│樂場」前      │他命18包(驗餘合計│、甲基安非他命拾│
│    │              │              │持有第一│              │淨重11.944公克)  │捌包(驗餘合計淨│
│    │              │              │級毒品)│              │                  │重拾壹點玖肆肆公│
│    │              │              │        │              │                  │克)沒收銷燬之。│
├──┼───────┼───────┼────┼───────┼─────────┼────────┤
│5   │97年5月9日某時│臺南縣佳里鎮興│持有第一│97年5月12日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7│1、有期徒刑壹年 │
│    │              │南客運車站附近│級毒品  │午6時15分許, │包(驗餘合計淨重  │肆月。扣案海洛因│
├──┼───────┼───────┼────┤在臺南縣永康市│10.55公克)       │拾柒包(驗餘合計│
│6   │97年5月12日下 │臺南縣永康市永│施用第二│小東路591巷4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淨重拾點伍伍公克│
│    │午5時許       │大路旁自用小客│級毒品  │號前          │他命3包(驗餘淨重 │)沒收銷燬之。  │
│    │              │車內          │        │              │分別為0.274公克、 │2、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0.343公克、0.944公│。扣案甲基安非他│
│    │              │              │        │              │克)              │命參包(驗餘淨重│
│    │              │              │        │              │                  │分別為零點貳柒肆│
│    │              │              │        │              │                  │公克、零點參肆參│
│    │              │              │        │              │                  │公克、零點玖肆肆│
│    │              │              │        │              │                  │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18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更定其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