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58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卓穎毓周宛瑩莊玉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2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99年度簡字第1371號中華民國99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9年度偵字第314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及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原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罪證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以:伊只有湊到新臺幣6萬元的現金,希望法院可以判處伊可以用6萬元易科罰金的刑度等語。然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除顯有失出失入等科罰與罪責不相當之情形外,應予尊重,不得任意加以指摘,原審已就被告犯行之不法內涵相關之一切情狀為謹慎之裁量,並無違法或顯然失出失入,亦無何科罰與罪責不相當之瑕疵可指,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法院量刑過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坤城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莊玉熙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58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