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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05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羅郁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0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搶奪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搶奪、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65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2年度花簡字第2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8年聲減字第9號裁定將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3月,並與前揭搶奪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在案,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98年1月16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6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6月15日,並經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5日法矯字第0990907287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287號函、臺灣屏東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羅郁棣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05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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