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44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港威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全富 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律師 蔡進欽律師 蔡弘琳律師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7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全富(另行審結)係設址於臺南市○○區○○路一二九號一樓之港威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港威營造有限公司並具有臺南縣政府核發之甲級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被告李光庭(另行審結)則並未開設公司,亦未取得甲級或乙級營造業之資格。緣如附表所示之採購機關所為之公開招標作業,各該採購標案均規定投標廠商基本資格須為甲級或乙級以上營造業之資格,被告李光庭明知其未具有甲級或乙級以上營造廠商資格,故未具備上開採購案之投標資格,竟仍與被告李全富共同基於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由被告李光庭徵得被告李全富之同意後,向被告李全富借用港威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及公司印章、公司登記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甲等會員證書等證件,並以港威營造有限公司名義出具委託書,表明港威營造有限公司委託被告李光庭前往參與如附表所示之工程招標作業之意。被告李光庭取得前開港威營造有限公司之印章、證件及相關文件後,即持往參加如附表所示之採購標案之投標作業,並以如附表所示金額得標,均足影響各該投標作業之採購結果。被告李全富為港威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其因執行職務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因認港威營造有限公司亦應依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科以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所定之罰金刑等語。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港威營造有限公司行為後,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業經修正,並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提高追訴權時效期間,並將追訴權時效停止之原因修訂為因「起訴」、「依法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並增列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之事由,而追訴時效期間之長、短,關係行為人是否受到刑事追訴或處罰,且追訴權時效完成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諭知免訴,而免訴判決乃為實體判決,是關於追訴時效期間之修正,應屬實體刑罰法律之變更,而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行為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法。 三、查被告港威營造有限公司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之罪,其法定刑為罰金刑,是依修正前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其追訴權期間為一年。而本件被告港威營造有限公司犯罪行為終了之時間為九十四年五月三日,然實施偵查日期則為九十九年一月七日,有刑事告訴狀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文章戳在卷可憑,顯已逾修正前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規定之追訴權時效,依首揭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此部分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附表 ┌──┬────┬──────┬────┬─────┬──────┐ │ │ │ │ │ │ │ │編號│採購機關│標案名稱 │決標日期│決標金額(│該標案投標廠│ │ │ │ │ │新台幣) │商需否具備甲│ │ │ │ │ │ │級或乙級營造│ │ │ │ │ │ │業之資格 │ ├──┼────┼──────┼────┼─────┼──────┤ │1 │空軍航空│空軍航空技術│91年7月 │00000000元│乙級以上 │ │ │技術學院│學校二校區圖│12日 │ │ │ │ │ │書館暨地裝組│ │ │ │ │ │ │天橋新建工程│ │ │ │ ├──┼────┼──────┼────┼─────┼──────┤ │2 │高雄市左│93年度校舍新│93年7月 │58000000元│乙級以上 │ │ │營區舊城│建工程(土木│1日 │ │ │ │ │國民小學│建築工程) │ │ │ │ ├──┼────┼──────┼────┼─────┼──────┤ │3 │南部科學│南科路竹園區│93年11月│000000000 │甲級。 │ │ │工業園區│住宅區高架水│16日 │元 │ │ │ │管理局 │塔及配水池工│ │ │ │ │ │ │程 │ │ │ │ ├──┼────┼──────┼────┼─────┼──────┤ │4 │南部科學│臺南園區資源│94年5月3│158000000 │甲級 │ │ │工業園區│再生中心二期│日 │元 │ │ │ │管理局 │擴建工程暨污│ │ │ │ │ │ │水處理廠第一│ │ │ │ │ │ │期曝氣池加蓋│ │ │ │ │ │ │工程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