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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陳金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易字第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係由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九日收受判決之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一紙在卷(詳本院卷第六一頁)可稽,則自本件送達之翌日即九十九年二月十日起算上訴期間十日。而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上訴人住所在臺南縣永康市,屬本院轄區,其向本院為訴訟行為者,加計在途期間二日,上訴期間應計至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屆滿,惟該日適逢年假連續休假日,以休假日次日代之,即應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上訴期間屆滿。然本件上訴人遲至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始具狀提出上訴,此有蓋明本院收狀章戳之上訴狀一份附卷可考,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金虎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