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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107號

恐嚇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林欣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310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梁紹文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669號),被告於本院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梁紹文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梁紹文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件判決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玲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107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