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10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310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梁紹文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669號),被告於本院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梁紹文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梁紹文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件判決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